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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6日,香港法院在Li Wenjun v. Chen Chunhui & Another [2023] HKCFI 405 一案中出具判决,其中香港法院驳回被告因仲裁程序中止法院诉讼的申请,因为有关的仲裁条款并不涵盖侵权纠纷,而且被告已经放弃了仲裁的权利。 因此,香港法院判定,仲裁条款并不涵盖诉讼的标的争议,而且仲裁条款已失去效力。

事实背景与仲裁条款

原告在香港法院对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提起诉讼(诉讼),提出基于欺骗和共谋的索赔。第一被告向香港法院申请中止诉讼(申请),以便根据原告和第一被告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仲裁条款)进行仲裁。

涉案的仲裁条款如下: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能的,任一方均有权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照其在本协议签署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提起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