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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航海业电子化,《2023年船舶法例(电子证书和电子航海日志)(修订)条例》(“电子条例”)于2023年8月1日在香港生效。电子条例修改了七个与船舶有关的条例,规定于香港注册的船舶可使用电子证书和电子航海日志,并赋予电子证书和电子航海日志与其相应纸质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条例涵盖的证书和航海日志范围

《电子条例》涵盖了基于七个条例和国际海事组织《电子证书使用指南》签发的一系列证书和航海日志,涉及船舶营运的各个方面,包括安全、保安、污染和船员。该七个条例为:

  1. 第415章《商船(注册)条例》;
  2. 第369章《商船(安全)条例》;
  3. 第582章《商船(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条例》;
  4. 第413章《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条例》;
  5. 第414章《商船(油类污染的法律责任及补偿)条例》;
  6. 第605章《燃油污染(法律责任及补偿)条例》,以及
  7. 第478章《商船(海员)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