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存新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根据《修订条例》,所有在香港成立爲法团的公司(于香港上市公司除外)(香港公司)均须识别及确定对其有重要控制权的人(重要控制人),并且须据此备存包含重要控制人详情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上市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亦须遵守该等要求。
何者为重要控制人
简而言之,其包括了直接或间接持有香港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人士,或是以其他方式有权利或实际上对香港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例如,拥有能够委任或罢免该香港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的人士。
阁下须采取的行动
阁下须采取合理步骤以识别重要控制人。有关步骤可包括:
检视公司的成员登记册;
检视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
检视股东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以及
向任何相信已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是(1)重要控制人的人士或(2)任何相信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知道重要控制人身分的人士发出通知。
阁下亦须指定最少一名人士爲香港公司之代表(「指定代表」)来处理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事宜,并且就香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有关事宜向要求查阅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执法人员提供协助。指定代表须由以下任何一类人士担任:该香港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或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託或公司服务持牌人。
鉴于《修订条例》将在约一个月内生效,建议阁下应采取行动以确定阁下应向何人发出通知,从而使得阁下可以在前述2018年3月8日之前发出通知。
本行可协助阁下
对于所要求的进一步信息(例如,该等登记册中应包括何种信息),本行随附如下公司注册处网站上的资料供阁下参考。
倘若阁下有任何问题或就製备该等登记册需要任何协助,请随时与本行联络。
常见问题
请参考:cr.gov.hk
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指引
中文版本请点击这里
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2 / 2018号
中文版本请点击这里
客户简讯 2018-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