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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香港法院的惯例,在原告违反仲裁协议启动法院程序而被驳回的情况下,原告一般都需要按照弥偿基准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然而,在L v M [2021] HKCFI 3206[2021] HKCFI 2829一案中,香港法院仅要求原告按照普通基准支付百分之五十的相关诉讼费用。本文探讨香港法院给出该特殊讼费命令的原因和相关事实情况。

事实概述

原告对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提起诉讼,指称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违反债券(“债券”),另指称第二被告违反建筑合同(“合同”),并要求相关被告赔偿损失。第二被告根据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申请中止法院程序(“中止申请”),并要求相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同时针对第一被告的诉讼也应该被中止。

有关中止法院程序申请的判决和相关暂准讼费命令

在听取双方陈词后,陈美兰法官(“法官”)判定,由于仲裁协议中明确地涵盖了原告针对第二被告的诉讼,而且债券属于第一被告对于第二被告在合同下的责任所签署的担保,因此法官判令同时中止针对第一和第二被告的法院程序。法官也给出暂准讼费命令,要求原告按照普通基准赔偿第二被告与中止申请相关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