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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李明實, 方壘 and 史洪源 and Others v. Ace Lead Profits Ltd and Another [2022] HKCFI 3342案中,法院驳回了被告基于仲裁条款提出的中止诉讼的申请。法院认定,本案中约定不存在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可以履行,但是本案的争议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之内。

事实

本案的第二原告王常力博士(“第二原告”)创办了Beijing HollySy(“该公司”)。随着业务扩张,该公司在准备上市时进行了几次重组,包括就持股目的注册成立Plus View Investment Limited(“第三原告”)和Ace Lead Profits Limited(“第一被告”)。

第二原告是第一被告的唯一董事和股东。于2016年8月12日,第二原告向邵柏庆先生(“第二被告”)转让了其持有的第一被告的全部股份。自此,第二被告成为第一被告的唯一董事和股东。

于2006年,HollySys Automation Technologies Limited(“HollySys”)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并在2008年于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作为HollySys的创办成员,第三原告和第一被告按其在Beijing HollySy的持股比获配发HollySys股份(“上市股份”)。

为了分享集团的成果,第二原告拟设立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将第三原告和第一被告持有的上市股份给予其雇员(“第一原告”)。HollySys Trust Committee(“信托委员会”)因此成立,并受其自身章程细则(“章程”)管辖。第二原告主张第二被告应利用第一被告执行和管理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分为多个层次,分别由第三原告、第一被告和HollySys雇员所组成。合资格的雇员能以特定认购价格获取上市股份。随后,参与信托计划的雇员(作为受益人)以及公司、第三原告和第一被告( 作为受托人)签署信托声明(Declaration of trust, “DoT”)。DoT约定“本合约以香港法例为准据法,信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信托关系的任何争议在调解无效时,均有权提交香港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协议”)

原告主张信托计划建立了两层信托,而且两层信托各自独立存在:

  • 第一层是“Ace Lead 与Plus View(作为受託人)和HollySys雇员之间就信托股份存在的事实上的受托人-受益人关系”(“总体信托”)。
  • 第二层是经签署的DoT各自创造的信托(“DoT信托”)。

原告与第二被告之间产生争议,原告针对被告提起本诉讼,寻求(除其他)一项声明,即上市股份是在信托计划下由第一被告以其名义以信托形式代HollySys雇员持有(“信托股份主张”)。被告主张信托股份主张受仲裁协议所涵盖及管辖,并基于此向香港法院申请中止与信托股份主张相关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