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vila案 [2022] EWHC 3166 (Comm)
本案涉及4艘新造船的售后回租交易。挪威Havila集团属下HKO公司与土耳其某船厂签订了4份造船合同。交船时,船舶将由HKO分别卖给俄罗斯租赁公司GTLK属下4家子公司(出租方),出租方随即根据4份光租租约分别把船舶以融资租赁形式出租予Havila集团属下4家子公司(承租方)。作为交船前担保,HKO把其在造船合同的权益分别担保转让给相应出租方(造船合同担保转让)。租约与造船合同担保转让均适用英国法。
2022年2月,俄乌冲突爆发,出租方随即被欧盟及挪威制裁,英国及美国也跟着制裁。
2022年5月,各出租方终止了租约;由于船舶3、4仍未根据造船合同交付予承租方,出租方3、4更强制执行船舶3、4的造船合同担保转让。
承租方提起诉讼,请求英国高等法院对包括以下问题作出判决。
租约下是否发生违约事件?
出租方认为以下情况构成租约1及租约2项下的违约事件:
- 租约1:因出租方1被制裁,导致船舶1的保险失效,因此承租方1没有履行其应 “为船舶投保并维持投保” (insure and keep the Vessel insured) 的义务。
- 租约2:承租方2为了规避制裁风险,在没有征得出租方2的同意下擅自改变交易架构,把造船合同的买方由HKO换成另一家公司。
承租方则认为,鉴于租约的制裁条款,承租方在保险及交易结构方面没有构成违约。
租约的制裁条款规定:“尽管本租约……有任何其他规定,出租方或[承租方]均无义务采取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如果该作为或不作为会或可能被合理认为构成违反任何制裁或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或经贸制裁相关的适用法律法规。”
法官认为,此制裁条款能免除承租方1在租约1保险条款的责任。
然而,至于租约2,法官裁定承租方2未经出租方2的同意擅自改变交易架构仍构成违约事件;原因是,出租方2不是无法在不违反制裁的条件下履约,而是承租方2为了应对制裁而主动采取了违约的行为,这与制裁条款的意思不一致。
因租约2发生了违约事件,因而通过交叉违约条款同时构成租约1、3、4的违约事件。
出租方是否有效终止了租约,并且出租方3、4是否有权强制执行造船合同担保转让?
针对租约的终止,租约第28.1条规定:“如果违约事件发生并持续,出租方可通过给承租方的书面通知:
…….
(c) 接受承租方对本租约的毁约,并立即取消买卖合同及/或终止根据本租约对船舶的租赁……如果承租方没有在出租方首度要求时购买船舶,则承租方此后购买船舶的权利不再具有排他性,出于此目的,出租方确认将不时知会承租方出售船舶的任何确实要约过程……;及/或
……
(e) 把上述情况告知承租方并要求其向出租方支付终止款项(并且在收到全额终止款项后,出租方应根据第 29 条(所有权转让)把船舶出售、转让并归还予承租方,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出租方乃根据上述条款的第(e)段终止了租约。但法官认为,根据对该条款的正确解读,第(c)段和(e)段之间具有本质性的区别,并且互相矛盾:第(c)段明确列明出租方终止租约以及卖船的权利;而第(e)段则明确列明在收到全额终止款项后,出租方须把船舶出售、转让并归还予承租方的责任,因此不具有终止租约的法律效力,反而旨在为租约续命。
法官指出,尽管上述条款有“及/或”的字眼,第(e)段从性质上与第(c)段和造船合同担保转让的强制执行相冲突并具有相互排他性。因此,出租方3、4一经就某一违约事件选择跟从第(e)段中的程序,便不能再就同一违约事件选择跟从第(c)段中的程序或强制执行造船合同担保转让。
法官进一步指出,尽管各承租方没有支付终止款项这件事情本身可构成新的违约事件,但因承租方是因为出租方被制裁而无法履行支付义务,所以出租方根据租约的制裁条款而无须支付终止款项。
承租方能够将终止款项支付至被冻结的银行帐户,以满足承租方对出租方的责任吗?
租约的付款条款规定:“所有承租方须根据本租约缴付的款项……须…….全部、除去任何抵消或反申索,及在没有任何扣减或保留下,支付至付款账户…”
出租方援引The Brimnes [1973] 1 WLR 386一案,辩称“付款”(payment) 一概念要求收款方须有权立刻使用该笔款项,因此将款项支付至因出租方受制裁而被冻结的付款账户并不能符合这要求。然而法官不同意此论点,因为付款条款仅要求将款项支付至付款账户,而租约各方并没有在租约中同意任何额外要求。
Gravelor案 [2023] EWHC 131
本案中,两名出租方分别把两艘船舶以融资租赁形式光租予承租方,两份光租租约以英国法管辖。两家出租方由俄罗斯交通运输部(透过JSC State Transportation Leasing Company (JSC)及GTLK Asia)间接持有及/或控制。承租方为一家塞浦路斯公司。2022年2月,俄乌冲突爆发,欧盟和美国随即先后把JSC及其关联公司(因此也包含出租方)列入制裁名单。
承租方要求行使光租租约项下的购船选择权,提前买回船舶。根据租约条款,购船价款应以美元支付至出租方指定的账户(即俄罗斯天然气工业银行)。
承租方提起诉讼,向英国高等法院申请强制履行令,要求出租方完成向承租方出售船舶的交易,包括根据租约的制裁支付限制条款另行指定符合欧盟制裁法规的欧元冻结账户作为收款账户。
制裁支付限制条款规定:“如果因出租方成为制裁目标导致相关银行机构无法处理(incapable of being processed) 本租约项下的付款并且出租方未在到期日收到款项,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合作并及时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使付款得以恢复 (in order for the payments to be resumed)。如仅因上述情况导致任何付款延迟,不应被视为构成本租约第 17.1(a) 条规定的违约事件。”
法官对制裁支付限制条款作出以下解读与分析,并批出强制履行令:
- 出租方认为此条款并不适用,原因是GTLK Asia在被制裁后,出租方已因企业架构重组不再由JSC拥有及/或控制,不再受到制裁。但法官认为应适用此条款,因为此条款一经“因出租方成为制裁目标” 的适用条件而被启动,哪怕出租方后来因企业架构重组而不再受制裁,也不会停止此条款运作。
- “相关银行机构” 不只限于收款方银行,也包括支付方(即承租方)银行。
- 法官认为承租方银行依然是“无法处理” 购船价款的支付,因为企业架构重组在客观上存在多个疑点,令承租方银行承受制裁的风险(尽管出租方认为出租方已不再受制裁)。这些疑点包括:
- 在企业架构重组后,出租方由俄罗斯车里雅宾斯克省的政府间接拥有。
- 控制出租方的公司过往没有任何经营航运业务的记录。
- 相关股权买卖合同复印本中的合同对价部份被涂黑,无法判断该交易是否公平对等。
- 企业架构重组后,出租方继续由部分相同人士管理(在集团不同层级担任董事)。
- 承租方曾就企业架构重组的某些问题提出质询,但出租方没有回应。
- 与Havila案相似,出租方也辩称,出租方不应被要求接受把购船价款支付至冻结账户中,因制裁支付限制条款只要求出租方和承租方采取必要措施使付款得以恢复,而“付款” (payment) 一词的概念要求收款方享有无条件立刻使用被转资金的权利(援引The Brimnes [1973] 1 WLR 386 及 The Chikuma [1981] 1 Lloyd’s Rep 371两个判例)。但法官把本案区别于The Brimnes 和The Chikuma两个判例,原因是出租方是由于其自身特点/情况(而非因银行之间收款及处理款项的情况)而被限制提款。
结语
从Havila案和Gravelor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如发生制裁,制裁如何影响到合同条款的运行以及制裁条款是否适用,很取决于条款的具体写法以及项目的具体情况。从这些案例及团队的实际经验可清晰看到,欧盟、英国及/或美国实施的制裁可显著地影响船舶的贸易能力,并伴随着相关保险及国际银行链的损失。虽然西方监管机构逐渐熟悉对船东的制裁措施在营运和实操上的影响,但要完全解决问题可能需要花费数月甚至数年时间。
因此,交易各方须谨慎考虑最合适的融资交易结构、交易各方在整个债务期内遵从制裁法规的义务及各方在一旦违反制裁时的责任。
因在债务方被怀疑违反制裁时,融资方也可能会受到合规调查,融资方可能须小心考虑限制特定法域或货物的条款是否合适、债务方的合规过程以及需要何等程度的独立监督(考虑到尽职责任是不可转授的)。
因此,建议尤其是当有制裁或违约风险时,应使用合适的用字起草合同,以反映相关法律(尤其是英国法作为大部分此类交易的管辖法律)及相关制裁制度下的特定要求。
In-depth 2023-121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