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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要点

  • 2023 年 12 月 29 日,香港原讼法庭在 G v. N [2023] HKCFI 3366 一案中中止了有关两项部分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并将该案件发还给仲裁员。
  • 法院认为,在撤销或执行程序中,法院可根据公共政策审查不合法原则(illegality) 的问题。
  • 总体立场仍然是,除非触发《仲裁条例》下相关的机制,否则法院不会审查法律错误的问题。 

事实概述

G 在香港展开仲裁,要求归还 G根据 G 和 N之间的证券购买协议(“协议”)支付的配售款项(“款项”)。在G展开仲裁前,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裁定,协议项下的配售目的不当,配售股份无效。

作为回应,N 其中声称配售不合法,并分别以非法性原则和不洁之手 (unclean hands) 原则来抗辩G 的个人索赔和所有权索赔。N 还提出反申索,要求赔偿与配售和协议有关的费用和损害。

在第一份部分裁决中,仲裁员引用了 Tinsley v. Milligan [1994] 1 AC 340 案的裁决,认定配售是非法的,驳回了 G 的个人索赔,并根据不洁之手原则驳回了 G 的所有权索赔。仲裁员也支持 N 的反申索,并随后就 G 应向 N 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作出了第二份部分裁决。

然而,在作出第一份部分裁决的前几天,香港上诉法院表示,代表香港法下不合法原则的是 Patel v. Mirza [2017] AC 467 案中的“一系列因素” (“range of factors”) 标准,而不是 Tinsley 案中的 “依赖”(“reliance”) 标准(在此之前香港一直采用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