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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之前的礼德公告中,我们讨论了W v. AW [2021] HKCFI 1707一案的判决。在该案中,香港原讼法庭 (原讼庭) 于2021年 6月17日驳回了AW的对于裁决金额及法律费用的保证申请,理由是W有充分理由撤销AW所申请执行的“明显无效”的仲裁裁决(保证判决)。

在此公告中,我们会讨论香港法院在颁下保证判决后就同一事项作出的一系列判决以及由此产生的重要法律问题。

针对保证判决申请上诉许可

AW就保证判决申请了上诉许可,该申请于2021年 8月16日被同一名法官驳回。AW随后向上訴法庭(上訴庭)申请上诉许可([2022] HKCA 685) 。上訴庭拒绝批予上诉许可,并认为仲裁当事人就第一个裁决没有得到向仲裁庭提出意见的机会,这影响了仲裁程序的结构完整性。此外, 上訴庭援引Halliburton v. Chubb [2020] 3 WLR 1474一案,认为保密责任不是绝对的,保密责任并不禁止共同的仲裁员邀请仲裁当事人提出意见,以维护仲裁程序的完整性。

撤销第一个裁决及第二个裁决的申请

另外,香港法院也处理了第一个裁决及第二个裁决的撤销程序:

  • 2022年1月26日,原讼庭撤销第二个裁决,并于2022年5月3日驳回AW的上诉许可申请 ([2022] HKCFI 1296).
  • 2022年5月13日,原讼庭驳回AW Group就第一个裁决提出的撤销申请 ([2022] HKCFI 1397).

第二个裁决 - 撤销

在保证判决中,法官提到,鉴于第一个裁决和第二个裁决存在不一致的裁定,因此法院无需就第二个裁决的撤销进行进一步的聆讯,双方应合理地协商并就后续命令的内容尝试达成一致。尽管如此,原讼庭最终还是需要处理第二个裁决的撤销申请 ,并于2022年1月26日批准撤销申请。AW随后向原讼庭申请对该决定提出上诉的许可。AW指出,第二个仲裁的仲裁庭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是合理的,因为第二个仲裁涉及仲裁当事人在第一个仲裁中没有提出的证据。原讼庭驳回AW的上诉许可申请。原讼庭认为,由于第二个仲裁的仲裁庭没有解释其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的原因,法院无法以其看法取代仲裁庭的看法,也无法猜测仲裁庭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