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香港法律曾经长期禁止仲裁从业律师与当事人签订风险代理协议。2022年6月22日,《香港仲裁条例》(第609章)(以下简称为“条例”)在新增的10B部分中正式确立了ORFS制度,风险代理在仲裁领域的限制也随之终止。
本所在之前的礼德公告中提到及,新的条例将允许香港律师和外地律师与当事人签订ORFS协议,无论仲裁地是否在香港(第98ZI和98ZA条)。香港ORFS仅适用于仲裁、紧急仲裁、相关的调解程序和法院程序(例如,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
根据新的条例,ORFS协议有三种类型:
- 按条件收费协议(Conditional Fee Agreement,简称“CFA”),即约定当事人只有在案件取得成果(例如,获得胜诉仲裁裁决)的情况下支付律师的成功费用。
- 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Damages-based Agreement,简称“DBA”),即约定当事人只在案件取得财务利益的情况下支付律师费用,该费用将参照当事人取得的财务利益(即裁决中判给当事人的金钱或金钱的等值,但不包括判给当事人的律师费用和开支1 )进行计算,例如约定按当事人根据仲裁裁决获得的金钱数额的特定百分比来向其收取费用。
- 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Hybrid Damages-based Agreement,简称“Hybrid DBA”),即约定当事人不仅支付律师在案件期间提供法律服务的费用,还会在取得财物利益的情况下支付参照该财务利益而计算的费用。
根据新的条例,如欲订立有效的ORFS协议,需要符合一般条款(General conditions)和指定条款(Specific conditions)。2022年12月16日生效的规则具体规定了这些一般条款和指定条款。
ORFS协议的一般条款和指定条款
一般条款适用于所有ORFS协议而指定条款仅适用于特定种类的ORFS协议。我们在下文的表格中总结了这些必须具备的一般条款和指定条款,建议仲裁律师在与当事人签订ORFS协议时,必须包含以下条款,从而避免协议无效的风险。

其他仲裁地的风险代理模式
中国内地
中国法下,当事人可以订立与商事诉讼和仲裁相关的各种风险收费协议(包括CFA,DBA以及Hybrid DBA)。中国法律允许风险代理采取以下收费基准:(i)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 或者(ii) 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中国法下的定义为“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6 中国法下规定的风险代理收费的上限低于香港的DBA。根据2021年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必须严格控制风险代理收费,其允许的收费上限从过去的标的额的30%降低到6%-18%之间(具体限额根据标的额的大小决定)。7
根据中国法律,律师必须在风险代理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与风险、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8 该内地法律规定与香港ORFS制度的一般条款的立法目的类似,皆旨在通过律师的信息披露以弥补相对业余的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新加坡
新加坡律师及其注册外国律师也可以就仲裁及相关法院程序订立CFA。9
与香港的CFA模式不同,新加坡模式并没有为提升元素设置上限。尽管如此,CFA仍然受到新加坡的职业守则所规制,要求律师对完成的工作进行公平合理地收费。此外,两地在允许的ORFS协议类型也存在显著差异。新加坡法仍然禁止当事人订立DBA协议,然而DBA在香港模式下是被允许的。10
新加坡模式与香港模式也有相似之处。例如,新加坡法律同样要求律师在订立CFA协议前,向当事人提供相关信息,包括(1)CFA及其条款的性质与运作;(2)当事人在订立协议前有寻求独立法律意见的权利;(3)超出基准费用的部分不可由非CFA当事人追讨,也不可以向非CFA当事人追讨;以及(4)当事人继续对法院或仲裁庭可能做出的费用命令负责。
总结
随着新规则的实施,可以预见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将会选择香港的ORFS模式。香港的ORFS制度采取了“ 客户友好型”的立法模式,不仅提供客户多样化的付费选择,也为他们的知情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随着风险收费模式被越来越多的法域所允许(包括香港、中国内地和新加坡),跨境争议解决的当事人有更多定价模式可以选择。然而,当事人需要关注风险收费在不同法域下不同的规制细则(例如风险代理的收费上限、风险代理模式下允许的协议类型存在不同),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实现跨境争议收费模式在多法域都可以执行。
本所在中国内地、香港和新加坡都设有办公室。在跨境争议领域,我们有丰富经验为客户提供最优收费模式。如有任何关于风险收费或其他按条件收费模式的咨询,敬请联系我们。
- 《香港仲裁条例》(第609章)第98ZA条。
- 《仲裁 (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 规则》(第609章,附属法例D)第3条。
- 《仲裁 (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 规则》(第609章,附属法例D)第4条。
- 《仲裁 (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 规则》(第609章,附属法例D)第5条。
- 《仲裁 (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 规则》(第609章,附属法例D)第6条.
-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三条第6款。
-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三条第6款。
-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三条第7款。
- 《2022年法律职业(修订)法》第115(B)(1)条。
- 《2022年法律职业(修订)法》第115(B)(4)条。
Reed Smith LLP 持有牌照以Reed Smith Pte Ltd(以下统称为“礼德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及方式在新加坡进行外国法律执业。如果需要对于新加坡法律提供意见,在有需要的情况下,我们将有关事宜交由礼德在新加坡的正式法律联盟(Formal Law Alliance)合作伙伴礼源律师事务所(Resource Law LLC)处理并且与他们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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